● 廠內移工總人數之認定如下
1.有未引進的初次公文人數和目前在職移工(已重招不算)。
2.申請日前2年內有違反就服法,而廢止聘可之人數。
3.申請日前2年內轉出的移工人數。
● 移工總人數限制如下:
● 不能超過員工人數的比例,此比例依照工業局函文而定。
● 勞委會每三個月查一次。(三個月勞保平均數乘上各級別所定之比例)
● 超出比例的話,勞委會會通知六個月內改進,否則會廢止超出的名額。
◆ 重新招募者應加附文件 ◆
1.招募許可或接續聘僱核備函影本。
2.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