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申請資格與流程


初次申請者應備文件

● 申請書。(正本1份,影本1份)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 審查費新台幣貳佰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 被看護者本人最近2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需檢附)
●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 相關單位開具之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行蹤不明之證明影本(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 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於雇主處所 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重新招募者應加附文件
● 招募許可或接續聘僱核備函影本。
● 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
● 外國人工作縣市政府驗證之終止聘僱關係文件影本(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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