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相關問題


就業安定基金相關問題

 

就業安定基金相關問題
Q:就業安定基金該如何繳納?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修正條文已於96年 6月15日發布施行,就業安定費自96年8月起改以每季為1期,並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例如:4、5、6月份帳單,於8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8月25日前繳納 ,並得寬限至9月24日止,若該季帳款寬限期滿日遇例假或國定假日則順延滯納金起徵日)。

Q:雇主如果沒有按時繳就業安定費會怎麼樣?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可利用線上查詢系統查詢

https://feeqry.wda.gov.tw/feeweb/log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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