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籍移工健康檢查問答集


最新外籍移工健康檢查問答集

 

最新外籍移工健康檢查問答集
外籍移工健康檢查問答輯 106年5月5日修訂

Q1:外籍移工來臺前健康檢查規定及項目為何?

外籍移工申請入國簽證應檢具3個月內母國認可醫院核發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母國之認可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aspxerrorpath=/rwd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醫院及指定機構 > 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
外籍移工來臺前健康檢查項目:
(1)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2) 梅毒血清檢查

(3)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4) 漢生病檢查

(5)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聘僱期滿續聘或聘僱期滿轉換(雇主)者,免辦理申請入國簽證健檢。

 

Q2:外籍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規定及項目為何?

外籍移工應於來臺後3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入國三日健檢)及健檢起計日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以下簡稱定期健檢)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如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健檢,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並提前於7日內或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
定期健檢起計日原則:
(1) 工作起始日為105年11月4日(含)以前者,健檢起計日為入境日。

(2) 工作起始日為105年11月4日(含)以前者,且其「聘僱許可之終止日」超過入境日3年者,健檢起計日則為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

(3) 工作起始日為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健檢起計日為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

範例:一名外籍移工初次入境之工作起始日為105年1月1日,其定期健檢應於105年7月1日(6月1日-7月31日)、106年7月1日(6月1日-7月31日)及107年7月1日(6月1日-7月31日)辦理。

(A) 該名外籍移工取得新聘僱許可函之工作起始日為105年11月4日且「聘僱許可之終止日」未超過108年1月1日,其定期健檢時間與上述相同。

(B) 承上,若其「聘僱許可之終止日」超過108年1月1日,定期健檢起計日為「105年11月4日」,其定期健檢應於106年5月4日(4月4日-6月3日)、107年5月4日(4月4日-6月3日)及108年5月4日(4月4日-6月3日)辦理。

(C) 該名外籍移工取得新聘僱許可函之工作起始日為105年11月5日,其定期健檢應於106年5月5日(4月5日-6月4日)、107年5月5日(4月5日-6月4日)及108年5月5日(4月5日-6月4日)辦理。

定期健檢之辦理期間,請至疾病管制署http://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外國人健檢 > 受聘僱外國人健檢 > 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日期查詢,輸入「入境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查詢。
國內之指定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http://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醫院及指定機構 > 國內之指定醫院名單。
外籍勞工來臺後健康檢查項目:
(1)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2) 梅毒血清檢查

(3)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4) 漢生病檢查

(5) 印尼籍移工入國三日健檢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

聘僱期滿續聘或聘僱期滿轉換(雇主)者,免辦理入國三日健檢。

 

Q3:外籍移工定期健檢訂有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之緩衝時間,如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落在緩衝時間內,但目前仍處於舊聘僱許可函之聘僱許可期間,是否需辦理依舊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起計之該次定期健檢?

若距離前次健檢日已逾一年,為了維護外籍移工與雇主之健康,建議辦理該次定期健檢。
若該名外籍勞工新的聘僱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前次健檢日已逾一年,新雇主應依本辦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於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辦理補充健檢後,其後續應健檢時程為依新聘僱許可工作起始日起計之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定期健檢。

 

Q4: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補充健檢)」之執行方式?

雇主(仲介)前往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時,應先行檢核所聘外籍勞工之前次健檢日期,如所聘外籍勞工已逾1年未健檢,則雇主應於接續聘僱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接受「補充健檢」。
依據本辦法第7條規定,入國三日健檢及定期健檢之健康檢查證明應送交該名外籍移工留存。請雇主(仲介)先向所聘外籍移工確認其前次健檢日期;如無法獲悉,可電洽地方政府衛生局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查詢。
本辦法之補充健檢規定不溯及既往,自本辦法修正生效日(106年5月7日)起開始實施。

 

Q5:本辦法第11條第3項「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康檢查日間隔未滿5個月者,免辦理該次6個月定期健檢」之認定原則?

本辦法修正前,未期滿轉換雇主之外籍勞工定期健檢係自入境日起計,自本辦法修正公布日起,工作起始日為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定期健檢一律自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起計,為避免短時間內外籍移工重複接受健康檢查致增加其負擔,遂新增本項規定。
範例:

(A) 外籍移工之工作起始日為106年2月1日,其滿6個月之日為106年8月1日,如該名外籍移工於106年3月2日以後有定期健檢紀錄,則免辦理本次6個月定期健檢。

(B) 外籍移工之工作起始日為106年1月31日,其滿6個月之日為106年7月31日,如該名外籍移工於106年3月1日以後有定期健檢紀錄,則免辦理本次6個月定期健檢。

5個月回溯算法:月份減5,日期加一。若月份減5後該月份沒有相對應之日期,則以該月份最後一天之隔日為準(如上述範例〈B〉,因106年的2月沒有31日,故以106年2月28日之隔日為準)。

 

Q6:外籍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證明及後續複檢或治療相關之診斷證明書應送交何單位?

健康檢查證明正本應送交該名外籍勞工留存。
入國三日健檢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例如:疑似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須至指定機構複檢、梅毒陽性個案須取得完成治療證明或寄生蟲陽性個案須治療後複檢等),雇主於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後,須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備查。
定期健檢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須於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及聘僱許可函送交衛生局備查。


Q7:外籍移工健康檢查如有不合格項目,應如何處置?

腸內寄生蟲陽性者(非屬痢疾阿米巴原蟲),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複檢陰性之診斷證明書,依Q6辦理備查。
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複檢3次均陰性之診斷證明書,依Q6辦理備查,詳情請參考Q8~Q10。
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醫療院所核發之完成治療證明,依Q6辦理備查。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結果為「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由指定醫院通知雇主,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偕同外籍勞工攜帶健康檢查證明及胸部X光片,至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指定機構複檢,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後依Q6辦理備查。確診個案後續治療程序請參考Q12-14。
漢生病檢查結果為為「須進一步檢查」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漢生病檢查指定機構複檢,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後依Q6辦理備查,漢生病檢查相關規定請參考Q15。確診個案後續治療程序請參考Q13。

 

Q8:外籍移工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如何就醫治療?

應至指定醫院就醫治療,由醫院向疾病管制署所屬區管中心申請阿米巴性痢疾治療藥品(屬專案進口藥物)。請雇主協助外籍勞工將藥品費用(自費,約3000~7000元)匯款至疾病管制署指定帳戶,再將匯款收據交由醫院。指定醫院須先行以電話聯繫區管中心確認領藥事宜,再將「使用專案進口寄生蟲治療藥物申請書」及匯款收據同時傳真至區管中心,由區管中心以快捷郵件寄送藥品至指定醫院,再由醫院轉交。



Q9:外籍移工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經治療後如何複檢?如何辦理備查?

外籍移工完成治療後,停藥1個月,由衛生局督導雇主安排外籍移工於7天內接受3次採檢(每次間隔至少24小時),並將檢體送疾病管制署複檢。
如為入國三日健檢發現之個案,雇主須於取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送交勞動部備查;如為定期健檢發現之個案,雇主於取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自行存查即可。

 

Q10:外籍移工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外籍勞工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認可醫院核發之「阿米巴性痢疾用藥治療證明」(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內容含藥品名稱及治療期程,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11:外籍移工健檢之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基準為何?

判定基準:
(1) 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

(2) 非活動性肺結核視為「合格」,包括下列診斷情形:纖維化(鈣化)肺結核、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

(3)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但同套檢體核酸增幅檢驗(NAA)陰性者,不在此限),視為「不合格」。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指定機構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http://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醫院及指定機構>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指定機構。

 

Q12:外籍移工於健康檢查或因病就醫後,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應如何處理?

外籍移工肺結核個案,由雇主向衛生局申請都治服務(請參考Q13)。
雇主如未申請都治服務,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後,應依規定協助外籍勞工返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返國;多重抗藥性個案經確認複檢痰培養檢查為陰性者,方得搭乘飛機返國。
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外籍勞工;如雇主未依規定妥善照顧外籍勞工,經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本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須取得衛生局核發之健檢不予備查函、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通知函,或至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勞雇雙方合意解約,雇主才可於取得廢止聘僱許可函前協助外籍勞工返國。

 

Q13:外籍移工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如何申請在臺治療?

適用對象:外籍移工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申請在臺治療流程:於收受肺結核或漢生病之診斷證明書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衛生局:
(1)診斷證明書

(2)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

(3)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

(下載表單請至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aspxerrorpath=/rwd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受聘僱外國人健檢)

外籍移工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局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未辦理複檢、複檢不合格且未申請都治、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含)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個案者,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由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
外籍移工如聘期屆滿仍未完成治療者,將進行跨國轉介,請其返回母國後繼續治療。

 

Q14:外籍移工確診為肺結核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確診為肺結核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外籍勞工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認可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內容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治療後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含痰塗片檢查及痰培養檢查〉,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15:外籍移工健檢之漢生病檢查相關規定為何?

漢生病檢查為全身皮膚檢查,受檢者可穿著內衣內褲,並由親友或女性醫護人員陪同受檢。醫院檢查時逐步分部位受檢,並依「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維護受檢者隱私。
受檢者如於皮膚視診時發現疑似漢生病病灶,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通報主管機關,須進一步檢查者應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漢生病檢查之指定機構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aspxerrorpath=/rwd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醫院及指定機構 > 漢生病檢查之指定機構。

 

Q16:外籍移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廢止其聘僱許可?

外籍移工罹患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會廢止其聘僱許可。另外,外籍移工罹患活動性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漢生病或阿米巴性痢疾,如申請在臺治療,且配合衛生機關防疫措施者,可在臺工作;若未配合防疫措施,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Q17:外籍移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移工?

外籍移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應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確診肺結核等待返國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檢查結果沒有細菌為止。
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需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或兒童之工作。

 

Q18:衛生局針對於Q4之「補充健檢」個案實務上應如何管理?

疾病管制署已於外籍移工健康檢查資訊系統建置「應辦理補充健檢名冊」查詢介面,提供衛生局追蹤。
如發現雇主違反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者(即未於時限內辦理補充健檢),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通知其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本辦法之補充健檢規定不溯及既往,自本辦法修正生效日(106年5月7日)起開始實施。

 

Q19:衛生局針對Q5之「免辦理六個月定期健檢」個案實務上應如何管理?

定期健檢以「應健檢之日加30天」為緩衝期限迄日,未於期限內接受健檢者即屬「逾期健檢」。疾病管制署已於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資訊系統建置「逾期健檢前10天(含迄日)」、「逾期健檢前5天(含迄日)」及「已逾期健檢」查詢功能,請衛生局協助追蹤及註記。
符合資格免辦理六個月定期健檢者,仍將於上述名冊中呈現,惟系統會於管理註記欄位自動帶入「五個月內有健檢紀錄」,並給予衛生局修正權限。

 

Q20:外籍移工確診為肺結核,已廢止聘僱許可,但雇主不願意協助其返國,衛生局應如何處理?

通知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並持續進行個案管理至其返國為止。

 

Q21:本辦法於106年5月5日修正發布後,指定醫院注意事項為何?

檢查項目名稱酌修,內容不變。
本辦法之附表一及附表二自辦法中移除,但仍將持續依據實務需求更新,並函文週知指定醫院。
返鄉前健檢依據刪除,不得再受理返鄉前健檢;本辦法修正生效前,指定醫院受理之返鄉前健檢案件,於報告日起三個月內仍屬有效,補驗傷寒檢查可受理至106年8月6日。
指定醫院於上傳定期健康檢查結果清單時,如屬於「補充健檢」案件,請於「健檢種類」欄位註明。
疑似漢生病個案可由受漢生病訓練合格之家醫科醫師通報法定傳染病,或經皮膚科醫生會診後再通報。








DOWNLOAD:

 BACK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