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加班費之規定與計算


免稅加班費之規定與計算

 

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
因颱風及天然災害放假地區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受限制。(財政部741113台財稅第24778號)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若企業之薪資結構之設計是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不論是否有加班事實也無加班紀錄可供佐證之情形, 其性質是屬於津貼性質, 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財政部690612台財稅第34657號)
未提供加班紀錄之部分,仍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
原則上稅法免稅規定係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符合法規部份才會予以免稅,而加班費的計薪基礎依法應以全薪為標準,薪資科目之認定上有許多個案情形,傑報顧問團隊提供診斷服務,歡迎來電洽詢。

最後提醒企業人資朋友,未來一例一休修正後,企業在排班時應明確定義例假日、休息日,在計算應免稅加班時數及延長工資(加班費)時較不易造成認知差異而衍生勞資爭議事項。

.可參考以下試算網站: https://labweb.mol.gov.tw/

.本文摘取於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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