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類移工常見問題


事業類外勞常見問題

 

事業類外勞常見問題
Q:工廠核准人數為2名以上,且入境時間均不相同時,應如何辦理重新招募?

以第一個期滿的工人為主,在其到期前4個月可申請重招,送件時應檢附該招募函所有外勞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Q:工廠招募函可無限循環嗎?

不可以,3K只能重招一次。

Q:工廠重招時,轉出外勞名額應扣除,該轉出名額是永久扣除嗎?

自轉出之日起,2年後自動清除。

Q:工廠承接人數為2名以上,且入境時間均不相同時,應如何辦理重新招募?

以第一個期滿的工人為主,在其到期前4個月可申請重招,不同外勞到期日在4個月內可一起辦理求才,若超過4個月則須各別辦理求才。

Q:工業局函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以舊3k申請之工業局函有效期限為1年。以新3k五級制核發之工業局函有效期限為3年。

Q:雇主的員工若有團保或意外險,外勞想加保可以嗎?加保方式跟本國勞工一樣嗎?

若雇主願意幫外勞加保,當然可以。加保方式請詢問保險公司。

Q:外籍勞工來台之機票費用,應由誰給付?

外籍勞工應於來台前,與雇主協商來回機票之費用由誰給付,並明訂於勞動契約中,依勞動契約辦理;但有關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於返國時之機票費依規定,應依序由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籍勞工從事工作者、遣送事由可規責之雇主、被遣送之外籍勞工等相關人事負擔。

Q:工廠規定內,若對外勞有懲罰性條款,並有罰錢處份,是否可行?

只要外勞同意並於相關文件簽名,該條約即屬有效。但罰款不得由薪水預扣,必須先將薪資全數給付外勞,再向外勞收取罰款。

Q:與外勞約定簽滿三張警告函就可遣返回國,是否具有強制力?

不具強制力,只有警告效果,若外勞真的表現不好要遣返,還是必須至勞工局進行解約驗證。

Q:仲介協助生病的外勞赴醫院就醫,可否向外勞收取就醫車資?

勞委會表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

一.接受僱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

二.接受僱主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管理.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關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勞委會說明:外勞就醫非屬上述所指就業服務業務事項之規範,因此外勞生病就醫衍生就醫車資應由仲介與外勞雙方當事人約定,仲介應合理並核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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