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常見問題


家庭看護工常見問題

 

家庭看護工常見問題
Q:看護工可否到醫院或安養院照顧病人?

雇主若要指派外傭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照顧被看護者,須事先經過勞委會報備許可。但外籍看護工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看護以一次2個月,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為限。

Q:看護工於受照顧人死亡時可否繼續工作?

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申請人與原雇主為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之姻親,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親屬關係且持有效期間內之家庭看護工招募許可函或具家庭幫傭資格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直接以資料異動(變更受照顧人)之方式向勞委會提出轉換申請。若超過30日或已收到勞委會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則需至公立就服站辦理轉出登記。若無其他雇主承接或該外國人自願提早離境者,則由雇主協助其辦理離境手續並使其出境。

Q:看護工可否和受照顧人同睡一個房間或一張床?

依據「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看護工可以和受照顧人同睡一個房間,但至少要給外勞一張單獨的床。不要安排外勞睡在客廳、陽台、廚房等不適場所。

Q:看護工之工作地可申請在任意地址嗎?

若申請人之戶籍地在A地,受照顧者之戶籍地在B地,則看護工之工作地僅可申請在A地或B地。若受照顧者確實不住在B地,而是住在C地,則需請里長或社區管委會開立共同居住證明,則看護工之工作地可申請於C地。

Q:女佣電話太多,佔用工作時間,該如何處理?

可先警告外勞,要求上班時間不能打電話。若不聽勸告,可沒收手機。或將手機交由雇主保管,僅開放特定時間可以使用,外勞要打電話時再向雇主申請。

Q:同一個被照顧者可以申請二個看護工嗎?

若殘障手冊項目為植物人,或巴氏量表為0分,且診斷書有註記病情六月個內無法改善,即可申請二個看護工。

Q:王先生已經申請一名看護工照顧父親,可否用王先生的名義再申請一名看護工照顧母親?

可以,勞委會並無限制一名申請人只能申請一名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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