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0外勞期滿前2至4個月內 雇主須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 若未辦理將裁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針對雇主未於期限內幫期滿外勞辦理轉換雇主事宜,是否有違法之虞?

勞動部發函指出,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與外勞協議是否續聘、轉聘或是期滿返國,

若是外勞不願續聘,但是表達有意願在台轉換新雇主,原雇主若沒有在期限內辦理期滿轉換事宜,

地方政府將可依就服法裁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重申,《就服法》52條修正,刪除外國人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

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至4個月內,確認外勞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外勞同意續聘,

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外勞期滿續聘;如果外勞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

為外勞辦理期滿離境手續。

 

  如果外勞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勞動部將依外勞意願,於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作業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

                      準則第23條。

※裁罰法源:就服法57條第9款與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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