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7 聘白領外籍員工 須提撥舊制勞退金

聘白領外籍員工 須提撥舊制勞退金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若事業單位僱有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所規定的藍領外勞以外的白領外籍員工,應依規定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否則將依法開罰2萬元以上30萬元的罰鍰。

外勞仲介或雇主自行僱用的雙語翻譯人員,除已在臺灣的新移民外,也有部分從國外引進,勞動局說明,法令認定這類翻譯人員屬於藍領外勞以外的外國人,雇主應辦理開戶,並提撥舊制勞退金。

94年7月上路的勞退新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員工,基於同等對待原則,103年1月勞退金條例修法也將新移民納入。勞資關係科長梁蒼淇說明,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所定「家庭幫傭、海洋漁撈、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及家庭看護工作」藍領外勞,因在臺有工作年限,因此不須提撥勞退準備金;但前述以外的白領外籍員工因為沒有年限的問題,有可能達到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所規定的退休條件,雇主即應依規定提撥。

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臺北市近年積極清查事業單位開設舊制勞退金準備帳戶以及提撥狀況,針對未開戶的事業單位,確認是否還有適用舊制勞退金勞工,或與勞工結清舊制年資而無提撥義務,截至2月底為止,10萬多家事業單位中僅剩54家尚未開戶。

梁蒼淇說明,這些都是較特殊的個案,主要因營業登記設立地點變更,或由外縣市遷移臺北市,將通知事業單位開戶,預計3月底前處理完成;未來針對遷移至轄內的事業單位,只要符合設立要件,也會第一優先催設。

事業單位違反勞退金條例第13條第1項,依臺北市所訂統一裁罰基準,將按保留舊制年資及選擇舊制員工人數以及違法次數決定罰鍰金額。人數49人以下者,第一次2萬元至10萬元;第二次11萬元至19萬元;第三次20萬元至29萬元;第四次30萬元。人數50人至99人者,第一次3萬元至15萬元;第二次16萬元至29萬元;第三次30萬元。人數100人以上者,第一次4萬元至16萬元;第二次17萬元至29萬元;第三次30萬元,且可按月連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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